中国共产党章程(十三)
中央书记处
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;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,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。
中央委员会
党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。
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。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,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。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。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,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。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,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。
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,每年至少举行一次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,接受监督。
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,领导党的全部工作,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。
中央军事委员会
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下的党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。
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,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。
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,对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。
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